中海油漏油事故质疑多 11家环保组织要求其道歉
[提要]  

7月6日上午,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一直保持沉默的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漏油事件当事方康菲公司表示,目前正在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数据得出后再制定赔偿方案。

  在7月5日国家海洋局的通报会上,国家海洋局表示,此次海上原油泄漏事故的作业方是直接责任者,康菲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并已被立案调查。至于中海油在此次事故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则要看双方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对此有所规定。

  但是,让媒体和公众不满和质疑的是,中海油在发布会上既没有道歉也没有提到在此次事故中其应该具体承担怎样的责任。但是,在此次事件中,中海油真的没有任何责任吗?

  此外,这几年,作为一家大型央企,中海油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为似乎也并不尽如人意。而此次事故后,更是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央企社会责任的拷问。

  中海油瞒报漏油事故应受到惩罚

  在这之前,媒体和公众是通过一条内容是“ldquo;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的微博才得知此事。

  因此,关于中海油瞒报的声音不绝于耳。

  在昨天,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蒋永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中海油不存在瞒报现象。

  但事实上,相关专家对此说法并不认同。

  7月4日下午,自然之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以及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等11家民间环保组织发表致《就渤海湾漏油事故致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的公开信》分别发给了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美国总部。公开信要求,中海油应尽快说明此次事故详情,并就污染环境和瞒报事故的行为向公众道歉。

  此外,7月6日下午,自然之友的相关负责人常程也将这封公开信发给了港交所和纽约交易所,希望能对两家公司的漏油事故未及时向公众披露有所惩罚。

  “ldquo;作为上市公司,中海油涉嫌瞒报海上油污渗漏事故,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也违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要求。”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按照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在漏油事件发生后,中海油应该第一时间公开信息。

  同时,对于中海油的违法行为,除了依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作为监管部门国家海洋局也负有监管的义务。

  王灿发还认为,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海洋局应当抓紧调查此次事故的污染情况,并对污染损失尽快进行评估,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失大小,向中海油以及康菲公司提出索赔,如果两家石油公司拒绝赔偿,国家海洋局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责成两大石油公司进行赔偿。

  此外,国家海洋局在向两家石油进行索赔的同时,还应要求两家石油公司对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如果两家公司拒绝修复环境,国家海洋局也可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均无愧疚之意?

  据媒体报道,2009年9月,中海油旗下海南福山油田一个月内发生两次漏油事故,对附近的一个小水库造成污染。但中海油方面未在公开场合披露过该事件的起因、过程和结果。

  此外,2010年5月,中海油天津分公司“ldquo;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就发生过溢油事故。在中海油和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中,无从寻觅此次事故踪迹。

  而此次漏油事件发生后,中海油的表现可谓如出一辙。

  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海油和康菲公司不仅没有道歉,还坚持认为公司不存在瞒报现象。

  截至7月6日,11家环保组织要求两家公司向公众道歉的公开信已发出两天,但是并未收到两家公司的任何回复。”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

  他表示,尽管康菲公司在漏油事故发生后向国家海洋局做了报告,但是它混淆了向政府部门汇报和向公众披露信息的不同,按照企业社会责任和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应该在第一时间向政府和公众披露这一事故。

  此外,从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昨日发布会的情况来看,没有诚信,只有公关。没有任何要解决问题的态度,而是在重压下不得已作出的一种选择。既没有对漏油事故的详细说明,也没有道歉。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所造成的污染问题给社会和公众所造成的危害,只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任何愧疚的表现。

  “ldquo;中海油负有的连带责任是不容推卸的,不管它承认与否。作为一家大型央企,在这件事的态度上我们只能说让人相当遗憾。”马军说。

  同时,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漏油事故,尽管直接责任方在康菲公司,但是作为控股公司和一家大型央企,中海油难逃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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