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利益至上
[提要]
所谓“方针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悉数财物首先用于组织赋闲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款。
草案明晰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应当依法确保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薪酬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支交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榜首次序清偿;在债务申报时,劳作债务无须申报就能够收效,由处理人记入债务表并予以公示。
此外,这部法令草案还通过一系列的准则来确保职工的利益最大化。依照草案规则,债款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能够派代表参加债务人会议;债务人委员会中有必要有一名劳作债务代表;在重整方案表决时,劳作债务作为债务分类之一进行表决。上述规则,强化了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维护,确保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加权和表决权。